分配比例、管理卖淫场所、人员和卖淫收入的,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。
(三)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复核案件,应当进行实质审查,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及复议决定错误的,应当依法予以纠正。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,既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制约的体现,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、上级对下级开展监督的体现。要充分发挥通过复议复核程序防错纠偏、统一司法标准的作用,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。对于重大、疑难、复杂的复议复核案件,提倡由部门负责人、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办理。办理复核案件,应当调阅案卷,进行实质审查,并注意听取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,必要时要复核证据。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,应当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,或者撤销、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,并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做好案件后续办理工作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三百五十九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(2018年修正)第一百七十九条
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(2019年修订)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二款、第三百八十条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7〕13号,2017年7月25日施行)第一条、第八条第一款
办案检察院: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:吴曙光 毕 畅 案例撰写人:郦纪城 陈 佳 张国宏 毕 畅 陈俊英 【编辑:刘阳禾】